年5月9日,上海阿姨杨女士和姐姐一同乘坐地铁,参加亲戚的宴会。这本是兴高采烈的一天,却没想到祸从天降。
早上9点多,杨女士和姐姐到达曹杨路地铁站,并打算换成地铁4号线。姐妹俩手拉手刚一踏上自动扶梯,电梯上方的人突然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部摔了下来。
当时杨女士站在电梯的最下端,一下子摔下来五六个人,几乎全都压在了她身上。好端端的,怎么会有人突然摔倒呢?据姐妹两人回忆,事故发生时,先是扶梯顶端的人没有站稳,接着后面的人就像“叠罗汉”一样压下来。由于事发时,自动扶梯仍然在运行,所以情况十分危急。但好在地铁站内的工作人员反应迅速,及时按下制动按钮。随后,姐妹两人以及另医院进行救治。经过诊断,杨女士的伤情为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受伤以后,杨女士主动联系了地铁公司。按照她的说法,当时相关工作人员称会为她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听到这话,杨女士的心中升起一团小火苗,暖融融的。
可让杨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却在一个月以后发生了翻转!一个月以后,医院复查。因为受伤以后一直伴有腹痛,于是医生一查才发现,杨女士的腹部两侧竟有肋骨骨折!经过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而事情发展到这里也就不那么简单了……杨女士再次找到地铁公司,而地铁公司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按照杨女士一方的说法,地铁站愿意赔偿杨女士全部损失的70%,但杨女士认为:摔倒的原因不是我自己造成的,而且伤势严重,我凭什么还要负担30%呢?
就这样,杨女士一纸诉状将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赔偿。然而,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却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女士不服,随后上诉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那么,这一次,法院能够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法庭上,杨女士一方要求法院判令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8元,同时撤销一审判决。因为他们认为:自从杨女士刷卡进站,和你们地铁公司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你当然要对我负责。
但被告一方认为:你摔倒的地方是公共场所,况且,造成你摔倒的原因不是我们地铁公司造成的,而是电梯顶端的人没有站稳。再说,你摔倒后的8秒,我们就有人冲过来按下制动按钮,同时拨打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对此,华东*法大学的贺栩栩副教授认为:1、乘客刷卡进站,即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杨女士摔倒的地方,当然是合同关系范畴之内;2、在这份合同里,地铁公司主要承担了两方面的义务:一个是运输义务,另一个是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完全避免乘客不受到伤害;3、造成杨女士摔倒的,是电梯顶端的人,杨女士应该通过主张“侵权责任”,向造成他摔倒的第三人索赔。最终,经过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小编想说的是,杨女士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这毕竟是个案。上海地铁,作为这座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承载着0万的客流量,其管理和效率是有口皆碑,有目共睹的。可安全无小事,无论是运营方,还是乘客自身都应该加强安全的意识。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唐春源陈敏佳实习编辑:霍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