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事件经过:
年6月15日22时30分许,原告的妻子张某在家中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后症状加重,原告遂于当晚1时30医院急诊科电话,医院急救车辆迟迟未到,原告遂驾医院急诊科就诊。后医院在听取了原告和患者本人对病症的描述后,未做任何检查即以“急性肠胃炎”进行输液治疗,并开具了治疗肠胃炎的口服药。但病痛未见好转,反而出现了双腿麻木、四肢冰冷的新的症状,原告多次往返于患者和大夫之间,要求大夫对患者进行检查,确定病因。但直至凌晨6时许,因患者排尿时便池内出现血迹及又出现了抽搐晕厥、瞳孔放大、呼吸减弱的情况,医生才开具了血液、CT等相关检查项目进行检查。约至早晨7时许,医院发放的《病危通知单》及诊断结果。诊断为:1、异位妊娠;2、失血性休克。当时,医院立即对患者张某进行手术治疗,但医院称“院中无血,需等待血液调配到位后才能进行手术”。直至早晨8时20分许,患者张某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收住重症科,期间张某持续昏迷、无尿。6月18日经原告申请、医院同意,张某转医院,接受了二次开腹手术治疗,但仍持续昏迷、无尿。直至6月23日20时许,患者张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医院观点: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活动已经尽到了与自己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二、患者在出现不适症状后未及时就诊,加重了病情,就诊后病症表现复杂,给医院诊断治疗增加了难度;三、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医院参与度,应当通过重新鉴定予以明确;四、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诊疗行为与张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故其应对因张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观点:
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院方上述过错诊疗行为和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70%-80%。医院虽然不认可司法鉴定结论,但是并没有提出专业的反驳意见,最终也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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