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讲故事的艺术拍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5年7月3日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艺术家、收藏家和社会各界向国家捐赠优秀美术作品,推动各地*府和有关单位增加美术收藏经费投入,加强国家对优秀美术作品的收藏,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文化部设立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为加强对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及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是指经文化部审批确定并予以一定资金支持的、通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的捐赠性美术作品收藏项目。 第三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的实施,坚持文艺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艺术质量第一的标准。 第四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列入文化部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收藏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中国美术馆、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国家画院,以及文化部评定出的国家重点美术馆。 第六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支持的捐赠性收藏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杰出的美术家的代表作品、重要作品和相关文献资料; (二)近现代以来我国各地域性流派中有代表性的、艺术成就突出的美术家的优秀作品和相关文献资料; (三)濒于失传的近现代以来我国民族民间美术精品和著名民间艺术家的代表作品; (四)其他优秀美术作品。 第七条 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用于对捐赠行为的奖励,使用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一)向捐赠者颁发捐赠奖励金。该奖励金作为国家颁发的捐赠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举办捐赠收藏作品展览以及相关的宣传出版等活动。 (三)基于捐赠收藏作品开展的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公共教育和推广等研究、推广活动。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中抽取专家,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业务指导。评审专家库由美术界、收藏界专业人士及文化和财*行*部门人员构成。 第九条 各单位分别设立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专家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策划、论证,并指导项目相关的研究、推广等工作。专家小组成员应包括美术界、收藏界专业人士及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等。专家小组名单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条 文化部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评审专家、各单位收藏和捐赠奖励项目专家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严格保守收藏和捐赠奖励工作秘密。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行*和法律。
中国特大城市具有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总量不断攀升、就业贡献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较高等特征,同时伴生着诸如二元结构加剧、环境质量下降、交通拥堵严重、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脆弱性凸显等问题。 报告称,中国已进入大城市病高发期,新时期加强特大城市治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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