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8税种仅3个通过人大立法 增值税等仅为暂行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日前接受法制晚报专访时指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应回归给全国人大。
刘剑文表示,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充分展现了*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视,凸显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
中国的财税法研究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比我国法学的整体发展晚了十余年。在过去相当长时期里,财税法未得到足够重视,往往只被视为经济法下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财税法主要解决的是公共财产保护、取得、管理、分配和使用问题,宏观调控只是其次要功能。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中央与地方等关系。而税收同时涉及到这些方面,更加需要以高位阶的法律来科学界定各方关系,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收入。
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而此处的"法"就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距离这一要求差距很大。在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这3部法律。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税收授权立法明显居于主导地位。
刘剑文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在于还权人大,由最高立法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定并不要求一切税收问题都必须制定法律,而是强调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税收的开征、停征、课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但国务院仍可以根据授权或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税收行*法规,财税主管部门也可出台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
但这些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并限定在其效力范围内发挥作用,仅对上位法进行补足和解释,而不能超越上位法来创制规则。
刘剑文建议,财*方面,预算法的修订是首要的。还应制定《转移支付法》《国债法》、进一步调整《*府采购法》;税收方面,除了修订《税收征管法》外,要推进制定《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将来还要进一步推进资源税、环境税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