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5月18日8时14分许,陈某香(女)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1天,入院诊断:1.腹痛待查:急性胃炎?急性胆囊炎?肾绞痛?急性胰腺炎?2.主动脉夹层?。同日9时25分许,陈某香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猝死?主动脉夹层破裂?。
二、患方观点
陈某香在年5月18日8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前往被告处就诊,该院医生在没有诊断出患者的病情情况下开始进行输液等。8点50分陈某香突然昏倒,被告采取抢救措施但仍未能挽救其生命,陈某香在9点25分由被告宣告死亡。
现陈某香遗体存放在x区殡仪馆。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其能够承担治疗的范围有明确认知,而陈某香到被告处医治,被告应当准确诊断其病情后进行治疗,然而该院却没有按照医疗诊断的正确方式作出判断,导致其死亡。
三、被告x市x区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辩称
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金额由法院依法审查,原告要求按照新标准计算无异议。对就诊的事实无异议,但死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尸检结果
经x市x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委托,年8月16日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死者陈某香符合主动脉夹壁瘤破裂出血并破入心包,心包积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产生鉴定费元,由被告垫付。
五、鉴定意见
1、年4月2日,xf司法鉴定所以经审阅资料,其病情进展迅速,本次鉴定委托超出我所鉴定能力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年5月12日,x市h司法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原告申请鉴定,经我所审查,本案涉及医疗事故鉴定。
3、年12月23日,x大学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委托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4、年1月7日,x法医验伤所以该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我所不具备此项鉴定资质,超出我所鉴定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5、年9月14日,x医科法学附属x医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对鉴定材料的审阅,因该鉴定涉及死亡,据我市规定应由具有法医病理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故决定不予受理。
6、年3月8日,x市h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载明:陈某香患有主动脉夹层这一死亡率较高的自身疾病,以上腹部疼痛1+小时的症状就医,发作时症状隐匿,其症状和临床体征不典型,病情进展迅速,上述自身因素系其死亡损害后果为主要原因。
但医方在针对陈某香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具体规定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上述过错导致医方误诊。实质上陈某香就诊过程中并未得到任何有效的治疗,直至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但医方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主动脉夹层等非常见严重疾病的诊疗水平有限,应酌情根据当时的医疗水平确定其应尽的诊疗义务。x市x区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过错系轻微原因。
六、损失计算
1、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元/年×20年=元。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2、丧葬费元。
3、误工费3天×3人×元/天=元,本院确认3天×3人×元/天=元。
4、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元,本院酌情主张元。
5、原告主张交通费元,本院酌情主张元。
七、庭审意见
二原告因陈某香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元,由被告x市x区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5%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5%+=.65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市x区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65元。